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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波学车吧 来源:车讯网 更新时间:2011-8-31 10:12:00 浏览:5570次
路权分为通行权和先行权。通行权指的是,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比如,开汽车走机动车道,骑自行车走非机动车道,走路走人行道。可在咱们的生活中,忽视通行权的现象极为普遍,就像上面照片里的汽车,如果有一天这位车主发现车身被划伤了,您先别斥责有人仇富,最好想想自己的行为合适吗?
先行权指的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优先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比如,汽车在经过人行横道时,要礼让行人,行人此时拥有优先权;在封闭的公路上,比如快速路或高速路,汽车拥有优先权,行人不能穿行。
通行权:车辆、行人各行其道
道路被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人行横道。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有权利在各自的道路内通行。所以说,通行权的基本原则是各行其道,不得任意相互侵犯。您可能会说,这谁不知道呀,三岁小孩都懂。您还别说,三岁孩子都懂的事,30岁的大人未必会做。就拿北京二环路来说,整日川流不息,车与车之间几乎没什么空隙,可愣是有人胆敢横跨8条车道,以肉身对抗钢铁之躯。胆识令人佩服,可因此给驾驶者带来的麻烦,实在不少。虽说按照法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而且这10%也是靠保险赔付,可说到底,保险也是机动车车主的钱呀,什么保险都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何况,事故处理、伤者就医,再加上汽车的损失,即使一点儿责任也没有,机动车一方其实也损失了很多。
比如,在2005年的5月9日,有位行人横穿北京南二环主路,被汽车撞倒后身亡,交通队认定,行人没有走地下过街通道,违反了通行权;汽车驾驶者没有作出正确的判断,导致惨剧发生。最终,交通队认定行人与驾驶者负同等事故责任。驾驶者赔付行人15万余元,行人赔付驾驶者修车费664元。
这桩案件引起了轩然大波,因为这样的裁定对于驾驶者来说,实在太不公平了,毕竟是行人违反通行权导致的事故。后来,全国人大在2007年12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明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修改法律之后,对于机动车驾驶者来说,05年那样的倒霉事似乎可以避免了,但没责任还要赔10%,显然对机动车驾驶者仍然有失公允。有人质疑,这样的规定实际是鼓励行人违章,唆使行人无视交通法规,对社会交通的秩序化,明显起到了负面作用。可眼下的法律就是这么定的,驾车的朋友们,还真得小心、留神。
[ 编辑:宁波学车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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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IP: 218.202.发表时间:2011-11-24 0:24:06
2011年5月28号,在乌鲁木齐一行人横穿马路,被我撞到,送医院20天抢救不治身亡!交警在没有驾驶人员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认定同等责任,两审法院也并不关注在路上谁有权谁无权,我作为一个学过法律的驾驶人和事故当事人,感到万分遗憾,希望得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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