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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租车经营资格证核发办理指南

作者:宁波学车吧 来源:宁波政府网 更新时间:2013-6-12 8:17:00 浏览:3729次

[摘要]

版本号:2011版

重要说明:本指南旨在方便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本指南载述获取该证的一般规定,凡有意申请者均应阅读。虽然我们竭尽所能,确保本指南载有详尽和最新的资料,但仍会不时予以修订。如有任何疑问或要获得更详细信息,请与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联系或登录www.nb96520.com网站查询。如有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请拨打: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电话0574-87838232、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投诉举报电话0574-87398407。

注意事项: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不得也不需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利益。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办理指南

(适用于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事项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事项编号:X1626-4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适用的申请主体:适用于申请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自然人

受理地点:宁波市出租车服务中心3号窗口(鄞州区邱隘镇后殷村)

受理时间: 工作日8:451645

咨询电话:0574-87498356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计算)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计算)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责任处室: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驾培科、审批科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406号)第九条;

2.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3.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

4. 《宁波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办法》;

5. 《关于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甬交法【2006】453号)。

获取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条件: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1. 取得公安部门的《浙江省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

1.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暂住一年以上);

2.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实际驾驶汽车三年以上;

3.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 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并经考试合格。

获取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市出租车服务中心3号窗口

1.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详见附录B);

2. 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外地户籍人员还需提供1年以上暂住证明);

3. 《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4.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即《浙江省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5. 1寸脱帽正面彩照4张

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 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 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回应时间:即办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审查

申请人应:

1. 到符合资质条件的驾培机构参加培训学习;

2. 参加运管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

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审批部门应:

1. 对考试合格申请人制作从业资格证件。

回应时间: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8日内

决定或提交上级部门决定

1. 由出租车服务中心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将从业资格证件送达申请人。

回应时间:自审查结束起2个工作日内

流程图

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1. 所提交的《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即《浙江省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经历证明》)都应是原件(其中《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审核后返还);

2. 所提交的复印件资料证明都应使用A4纸;

3. 申请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许可的,申请人在出租车服务中心受理窗口取得《宁波市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学员证(兼准考证)》后,须到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面试,面试合格后正式参加培训,面试不合格的可在180日后重新预约面试时间。

附录A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据

设定审批的依据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二十八条  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2:《宁波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管理工作。

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管理的具体工作。

获取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条件和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406号)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一)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五)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3:《宁波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资格证》正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取得相应的汽车驾驶证,实际驾驶汽车满年以上;

(三)驾驶证核发地公安部门提供的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年龄不超购60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4:《关于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甬交法【2006】453号)

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条件。根据《复函》文件精神,结合省《条例》、市《条例》及《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宜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二)具有本市常住或暂住户口;(三)取得相应的汽车驾驶证,并驾驶相应车型满三年,期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运管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市运管机构颁发的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5:《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 

申请人申请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本规定所规定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书格式文本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使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免费提供。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交通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第十条  实施机关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附录B

申请书法定格式文本和填表示例

申请书法定格式文本(可登陆www.nb96520.com网站下载)

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名称

申请人住址及邮政编码

申请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及

联系方式

申请的交通行政许可

事项及内容

申请材料

目录

申请人

声明

        我承诺上述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由申请人填写)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人

注:1、本申请书由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书法定格式填表示例

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名称

张三

申请人住址及邮政编码

宁波市江东区白鹤新村121幢78号303室

邮编:315040

申请人

联系方式

13999999999

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及

联系方式

李四

13888888888

申请的交通行政许可

事项及内容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

申请材料

目录

1:《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

2: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4: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5:1寸脱帽正面彩照4张。

申请人

声明

        我承诺上述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由申请人填写)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张三

申请日期

2010年 07月20日

收件人

王五

注:1、本申请书由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编辑:宁波学车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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