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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波学车吧 来源:宁波晚报 更新时间:2012-6-4 11:03:00 浏览:2287次
在交通信号灯中,黄灯的意义是警示。然而自去年年底以来,遇到黄灯到底该不该闯,却成了坊间热议的话题。原因就在于,浙江省海盐县的司法工作者舒江荣因为闯黄灯被罚,把交警部门告上法庭,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前天下午,嘉兴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舒江荣败诉。
2010年7月20日上午,在海盐某司法所工作的舒江荣驾驶小型轿车,在海盐县武原街道勤俭路与秦山路交叉口,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黄灯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越线继续行驶。次日,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因其闯黄灯,对其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舒江荣认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因此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并无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闯黄灯的行为是否合法,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闯黄灯行为是否违法,涉及到对《道路交通法条例》的条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理解,是一个法律解释问题。法律解释应当符合立法的目的与宗旨,同时要以法律体系与语义的内在逻辑为基础。
黄灯作为绿灯充分放行之后向红灯的过渡,其设置目的应当是缓冲绿灯转换为红灯的时间,使得在绿灯放行过程中正常驶入交叉口但还没有通过的车辆迅速安全通过,清空交叉口的滞留车辆,为冲突方向的绿灯放行作好准备。此时的通行重心已转移到冲突方向。
出于安全驾驶目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之理念,即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
[ 编辑:宁波学车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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