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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波学车吧 来源:新京报 更新时间:2012-2-15 11:01:00 浏览:1644次
国税总局14日发布信息称,车船税法自1月1日实施至今,占乘用车总量87%左右的小排量乘用车税额标准下降,成为本次车船税立法改革的受益主体;国税总局预计,全年可减轻小排量乘用车车主的税负约28亿元。
从各地公布的乘用车税额标准看,与原来按照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相比,发动机排气量在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税额标准全国平均下降了 29.76%。据测算,全年可减轻该类乘用车车主的负担超过8亿元。发动机排气量在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乘用车,税额标准全国平均下降了 16.89%。据测算,全年可减轻该类乘用车车主的负担近2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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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1年11月23日、30日分别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草案)》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草案)》细化了应税车船的范围,明确了省级政府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遵循的原则,规定了机动船舶和游艇的具体适用税额,细化了税收优惠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
会议决定,以上四个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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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于2011年三月曾下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有关问题的解读,声明本次车船税立法税负维持不变,车船税属于财产税,不属于对乘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重复征税。
针对有市场声音怀疑车船税是重复征税的质疑,国税总局在解读声明中称,我国目前对乘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税种主要有三个:车辆购置税、燃油消费税和车船税。其中,车辆购置税来源于车辆购置附加费,燃油消费税来源于养路费等收费,这两个税种都是通过费改税而来的,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公路建设和养护。车船税属于财产税,是在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新中国成立以来,车船税已有60年的征收历史,此次车船税立法不是新开征税种,只是立法。这三个税种各有侧重,功能不同,不存在重复征税或重复设置问题。
此外,有关部门同时对车船税是否普遍增加了纳税人负担做出回应,称《车船税法》对除乘用车之外的火车、客车和船舶(游艇除外)等,基本维持了原有税负水平,只做结构性调整。
排量 | 一审稿 | 二审稿 |
1.0L(含以下) | 60-360元 | 60-360元 |
1.0L-1.6L(含) | 360-660元 | 300-540元 |
1.6L-2.0L(含) | 660-960元 | 360-660元 |
2.0L-2.5L(含) | 960-1620元 | 660-1200元 |
2.5L-3.0L(含) | 1620-2640元 | 1200-2400元 |
3.0L-4.0L(含) | 2460-3600元 | 2400-3600元 |
4.0L以上 | 3600-5400元 | 3600-5400元 |
[ 编辑:宁波学车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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