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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波学车吧 来源:宁波车管所 更新时间:2011-9-26 16:49:00 浏览:2771次
(一)定期检验
1、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原件丢失为补证联系单,下同);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为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为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3、填写好的《机动车牌证申请表》(个人签字,单位盖公章);
(二)新车检验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亦可);
2、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机动车销售发票(复印件亦可)。
(三)受托检验
1、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为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为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3、《填写好的机动车牌证申请表》(个人签字,单位盖公章);
4、《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注:检测一站、检测二站仅受理小型汽车受托检验,检测三站受理所有车型汽车受托检验。
(四)变更检验(车身/车架、发动机)
1、机动车行驶证;
2、填写好的《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3、嫌疑车辆调查岗审核通过的手续。
注:检测二站受理变更车身(车架)、发动机查验和检验。
(五)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
2、上述证件的复印件。
[ 编辑:宁波学车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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