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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制办:“驾照捆绑驾校”制度不合法

作者:宁波学车吧 来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更新时间:2009-9-16 13:05:00 浏览:1758次

[摘要]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5月9日讯 去年底向省政府法制办请求撤销湘公通(2007)14号规范性文件的湘潭大学法学院欧爱民副教授,日前收到省法制办的函,该函称,省法制办已向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发出停止执行湘公通(2007)14号文件的函,明确指出“驾照捆绑驾校”不合法。昨日,欧爱民表示,挑刺“问题红头文件”的成功,标志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同时,也与长沙晚报《问题驾校滋生“马路杀手”》系列报道等舆论监督不无关系。

  既然“驾照捆绑驾校”不合法,那是否意味着湖南不上驾校的“散学者”申考驾照将有“破冰”可能呢?昨日,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相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接受“散学者”报考驾照的有关方案。

  文件未经重新公布已经自动失效

  去年底,欧爱民和他的14名学生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请求撤销湘公通(2007)14号规范性文件。收到欧爱民等人的审查申请后,省法制办立即进行了审查。因为涉及上位法问题,省法制办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国务院请示。国务院致电回复湖南省政府法制办,要求深入研究该文件,给出合理的解决方式。

  今年4月底,欧爱民等收到了省法制办的复函。该函称: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湘公通(2007)14号文件有效期届满,未经重新公布,已经自动失效。

  同时,省法制办认为,湘公通(2007)14号印发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受理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报考手续。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凭培训记录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结业证到相关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考”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没有规定申请驾照必须经过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因而上述第二条规定不合法。

  将改变考驾照必先经驾校培训的状况

  湘公通(2007)1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被欧爱民等法律界人士称为“驾照捆绑驾校”。报考驾照时必须出示驾校的培训记录,相关部门不接受以个人身份报名的散学者,致使“驾照捆绑驾校”一度成为驾校制约学员的最大“法宝”,也是驾校最牛的地方。

  “这种‘驾照捆绑驾校’的制度,造成公民申请驾照的经济成本增加、时间成本增加,贿赂考官的现象更是屡禁不止。”欧爱民认为,解除“驾照捆绑驾校”制度后,对于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还公民驾驶技术学习的自主选择权,无疑意义重大。

[ 编辑:宁波学车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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