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酒驾”,驾校就该“连坐”
作者:宁波学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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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9-10-29 13: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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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月16日晚,青岛大增驾校教练韩某酒后驾车被查,经检测韩某属于醉酒驾车,于17日被城阳警方拘留(本报曾报道)。27日,记者从交警驾管部门了解到,由于驾校存在失误,该驾校已被责令“停考”,何时恢复要看该驾校整改情况而定。 教练醉酒驾车竟然连累了驾校。这样的处理结果出人意料。也许对于“连坐”的处罚,驾校会觉得很冤,因为教练毕竟不是在工作期间酒后驾车,虽然驾校有疏于管教的责任,但也罪不至“停考”的地步。
驾校冤不冤,从感情上说,笔者也觉得交警的处罚是狠了点。但对于酒后驾车这样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做法,我们显然不能附带太多的感情来看待。
教练酒后驾车,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对此法律有详细的规定。而让其所在驾校停考,应该属于附带处罚之列。这就像当初交警部门出台措施,对酒后驾车司机除了按照法律执行相关处罚之外,还要在媒体曝光一样。应该说,这是交警基于酒驾司机的特殊职业身份,而采取的附加处罚。这一处罚其实是向教练以及驾校传递一种信息——不酒后驾车,驾校教练应该以身作则。
提醒特殊人群负起“不酒后驾车”的责任,应该是交警严处的用心所在。如果从这个角度看,受到交警“特殊照顾”的,驾校教练并不是第一个。不久前,李沧区纪委就派纪检干部跟随交警一起上路,查处酒后驾车的党员干部。一旦发现区属党员干部违规酒后驾驶,先由交警处罚,然后记录在案,并按党员干部禁酒相关规定查处,据说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停职、免职处理。还有一个例子是,前几天酒后驾车被查处的某区工商局副局长,交警将其拘留之后,有关部门还专门督办此案。
交警处罚之所以对他们“开小灶”重罚,就在于,无论是驾校教练还是政府公务员,其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酒后驾车的负面影响较之普通司机更大。所以,交警要采取一定的附带处罚,消除特殊群体在酒后驾车方面的负效应,坚定人们拒绝酒后驾驶的态度。
普遍意义上,教练应该是属于教师之列的。是教师,就应该有师德;而身为驾校教练,遵守交通规则,不酒后驾车是最起码的“师德”。“醉驾司机被查,驾校连坐”,这一新闻也告诉驾校,在汽车社会潮流之下,他们的任务不仅是培养学生的驾驶本领,更有塑造学生和教练“车德”的义务,而不酒后驾车是最值得重视的内容之一。
[ 编辑:宁波学车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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