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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波学车吧 来源:0 更新时间:2009-9-11 18:59:00 浏览:1818次
4月17日,河池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的谢某因在学车时不慎轧死路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赔偿死者家属5.4万元。
2007年6月3日晚7时许,谢某无证驾驶一辆多功能拖拉机在该县四把镇大新村新村屯大坪(地名)的便道上练习驾驶,在调头过程中将同向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覃某挂倒并轧死。案发后,谢某已支付丧葬费9030元给死者家属。
由于对赔偿事宜存在分歧,死者家属将谢某、谢某弟弟和原车主吴某诉上法庭。罗城法院认为,被害人覃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且不注意避让,对本案负有一定责任。谢某弟弟、吴某对本案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该院判决:谢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死者家属5.4万元。
一审宣判后,死者家属提出上诉。河池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的定性、责任分担等合理合法,程序也无不当,因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编辑:宁波学车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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