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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波学车吧 来源:杭州交通网 更新时间:2010-3-17 9:42:00 浏览:3102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类、主体资格、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人员、教练车、教练场地和教学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专门的拖拉机培训学校除外),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实施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JT/T 19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 434 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机动车驾驶培训
通过对需要掌握机动车驾驶操作技能的人员进行规定学时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以及驾驶技能的培训,使之具备单独、安全驾驶机动车能力的培训。
3.2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各类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公司等。
3.3
培训车型
培训车型的分类。培训车型分为大型客车(含城市公交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等8类。
4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类
4.1 机构分类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为综合、专项两类。
4.2 综合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4.2.1 综合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备两种以上(含两种)车型的培训能力。
4.2.2 综合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为三级:
a)一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50辆;
b)二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20辆;
c)三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10辆。
4.3 专项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4.3.1 专项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备一种车型的培训能力。
4.3.2 专项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为三级:
a)一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50辆;
b)二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20辆;
c)三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10辆。
4.4 三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适用范围
三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标准仅适用于嵊泗、岱山、庆元、景宁、磐安等人口较少的县。
5 主体资格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6 组织机构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设有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监督、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亦可综合设置。
7 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
7.1 岗位职责
培训机构应建立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安全管理、结业考试、培训记录、质量管理等岗位职责。
7.2 管理制度
7.2.1 培训机构应建立诚信承诺、教学管理、教练员管理、学员管理、教练车管理、教学设施设备管理、结业考试、责任倒查、学员投诉受理、安全管理、收费管理和计算机管理以及企业相关的其它管理等制度。
7.2.2 诚信承诺制度应包括诚信内容、承诺形式以及诚信承诺的履行等规定。
7.2.3 教学管理制度应包括落实行业统一规定的教学大纲的措施,教学实施计划的制定、检查,培训学时与驾驶培训记录的使用与核实,以及培训质量评估等规定。
7.2.4 教练员管理制度应包括教练员聘用、轮训、考核(包括任教能力、培训质量、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以及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的定期公布,并建立教练员文字和电子档案。
7.2.5 学员管理制度应包括学员纪律,学员文字和电子档案(学员登记表、教学日记、培训记录、结业考试成绩单),保留时间不少于4年。
7.2.6 教练车管理制度应包括教练车的使用、维护、检查、检测和更新等内容。
7.2.7 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应包括教学设施设备采购、登记、使用、维修、检查、报废,并建立教学设施设备的文字和电子档案。
7.2.8 结业考试制度应包括考试方式、监考、补考、考试成绩评定和结业证发放等规定。
7.2.9 责任倒查制度应包括对学员取得驾驶证后,在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方法、倒查程序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
7.2.10 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应包括投诉方式、投诉受理、投诉处理时限与结果。
7.2.11 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组织、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安全检查、安全台账、事故的处理、重大事故报告、安全应急预案。
7.2.12 收费管理制度应包括培训收费标准公示、收费方式及收费监管。
7.2.13 计算机管理制度应包括多媒体教学管理、培训机构内(外)部计算机网络的建立、维护、应用和管理。
8 人员
8.1 管理人员
8.1.1 管理人员包括培训机构负责人、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练车管理人员、结业考试人员、计算机管理人员、财务人员。
8.1.2 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8.1.3 理论教学负责人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汽车类二级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8.1.4 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职以上学历或汽车类二级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8.1.5 教练车管理人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职以上学历或汽车类三级以上职业资格(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8.1.6 结业考核人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职以上学历或汽车类三级以上职业资格(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教练员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8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8.1.7 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具有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
8.1.8 财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8.2 教练员
8.2.1 教练员分为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
8.2.2 理论教练员
8.2.2.1 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2年以上驾驶经历;
b)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汽车及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中职或高中以上学历的,还应具有汽车类二级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c)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汽车构造基本知识和教学授课能力考试合格。
8.2.2.2 理论教练员人数,一级培训机构不少于5人,二级培训机构不少于2人,三级培训机构不少于1人。
8.2.3 驾驶操作教练员
8.2.3.1 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b)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职或高中以上学历;
c)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的驾驶相应车型的经历;
2)城市公交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的驾驶大型客车或城市公交车的经历;
3)小型汽车、低速汽车、摩托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的驾驶相应车型的经历;
4)其他教练车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4年以上驾驶相应车型的经历。
d)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和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评教评学等教学能力考试合格。
8.2.3.2 驾驶操作教练员人数不少于教练车数量的1.1倍。
9 教练车
9.1 教练车技术状况应符合GB 7258的要求和JT/T 198所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并装有副制动器、副后视镜、灭火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和培训学时计时管理设备。车门两侧喷涂培训机构名称和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的监督电话。
9.2 更新、新增的教练车车型及其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车长不小于9m;
b)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车长不小于12m;
c)中型客车车长不小于5.8m;
d)大型货车车长不小于9m,轴距不小于5m;
e)小型普通载货汽车(包括轻型普通载货汽车、轻型自动挡普通载货汽车)车长不小于5m;
g)小型载客汽车(包括小型普通载客汽车、小型自动挡普通载客汽车、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低速汽车的车长不少于4m;
i)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
9.3 教练车应有统一的教练车标识。
9.4 教练车应按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报废标准及时报废或更新。
10 教练场地
10.1 教练场地包括场地驾驶教练场、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和实际道路驾驶教练路线。
10.2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有固定的场地驾驶教练场或租用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公用型教练场地,租用场地须提供三年以上的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或协议。
10.3 教练场地内设置的标志、标线明显,地面须硬化、平整坚实,设有消防、安全、服务等设施。
10.4 场地驾驶教练场
10.4.1 场地驾驶教练场地应满足培训机构教练车总数的1/2车辆同时进行基础训练和场地式样驾驶训练。其总面积应满足式(1)的要求:
S≥0.5×∑n×αi ………………(1)
式中:
S—场地驾驶教练场总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n—各类教练车总数量,单位为辆;
αi—各类教练车单车使用面积(α1~α8),单位为平方米(m2)。
其中:
α1—大型客车(含城市公交车)单车面积750m2
α2—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单车面积500m2
α3—中型客车单车面积500m2
α4—大型货车单车面积750m2
α5—小型普通载货汽车单车面积500m2
α6—小型载客汽车、低速汽车单车面积400m2
α7—摩托车单车面积40m2
α8—其他教练车单车使用面积1000m2
10.4.2 场地驾驶教练场应配置龙门骨架吊杆。
10.4.3 场地驾驶教练场可由若干训练场组成,主训练场面积不得小于4000m2,其他的单个训练场面积不得小于2000m2(不含三级驾驶培训机构训练场)。
10.5 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
10.5.1 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单向行车道宽度不小于3.5m。
10.5.2 同向行驶的教练车,密度应在20辆/千米以下。
10.5.3 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应设有连续障碍、单边桥、直角转弯、侧方停车、上坡路定点停车与坡道起步、限宽门、百米加减档、起伏路、曲线行驶等训练科目。
10.5.4 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道路长度,应同时满足10.5.3所设训练科目和30%以上的教练车同时训练,其长度应满足式(2)的要求:
L≥(N-1)×50×0.3 ………………(2)
式中:
L——场内驾驶训练道路长度,单位为米(m);
N——教练车数量,单位为辆;
50——教练车安全间距,单位为米(m)。
10.6 实际道路驾驶教练路线
实际道路驾驶教练路线长度和科目,应满足教学大纲的要求。
11 教学设施设备
11.1 应具备计算机单机或网络教学系统,满足多媒体理论教学软件和学时记录管理的要求。
11.2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使用多媒体软件进行理论教学。多媒体教学软件的内容应满足教学大纲的要求,并具有集文字、图片、声音、动画、视频为一体的功能。
11.3 采用具有基础驾驶和特殊道路交通环境驾驶二项功能的汽车驾驶模拟器。
11.4 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设施设备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教具及数量要求
序号 |
名 称 |
数 量(台或套) | ||
一级机构 |
二级机构 |
三级机构 | ||
|
电化教学设备 |
|
|
|
1 |
多媒体教学设备 |
≥1 |
≥1 |
≥1 |
2 |
多媒体教学软件 |
≥2 |
≥1 |
≥1 |
3 |
投影仪及银幕(135mm) |
≥1 |
≥1 |
≥1 |
4 |
无纸化理论考试模拟训练用计算机 |
≥15 |
≥8 |
≥3 |
|
教学挂图及程控示教板 |
|
|
|
5 |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挂图 |
≥1 |
≥1 |
≥1 |
6 |
车辆整车拆装挂图 |
≥1 |
≥1 |
≥1 |
7 |
汽油车电器设备联接总线路布置图 |
≥1 |
— |
— |
8 |
柴油车电器设备联接总线路布置图 |
≥1 |
— |
— |
9 |
汽油机工作原理 |
≥1 |
≥1 |
— |
10 |
柴油机工作原理 |
≥1 |
≥1 |
— |
11 |
汽油机点火系统及原理 |
≥1 |
≥1 |
— |
12 |
化油器式燃料供给系统及原理 |
≥1 |
≥1 |
— |
13 |
电控汽油喷射发动机燃料供给系统及原理 |
≥1 |
≥1 |
— |
14 |
柴油机燃料供给系统及及原理 |
≥1 |
— |
— |
15 |
发动机冷却系统及原理 |
≥1 |
≥1 |
— |
16 |
发动机润滑系统及原理 |
≥1 |
≥1 |
— |
17 |
汽车气压制动系统及原理 |
≥1 |
≥1 |
≥1 |
18 |
汽车液压制动系统及原理 |
≥1 |
≥1 |
≥1 |
19 |
离合器及原理 |
≥1 |
≥1 |
— |
20 |
手动变速器及原理 |
≥1 |
≥1 |
— |
21 |
自动变速器及原理 |
≥1 |
— |
— |
|
模型教具 |
|
|
|
22 |
透明或实物整车解剖模型 |
≥1 |
≥1 |
≥1 |
23 |
发动机机体解剖模型 |
≥1 |
≥1 |
≥1 |
24 |
液压制动主缸解剖模型 |
— |
— |
— |
表1(续)
序号 |
名 称 |
数 量(台或套) | ||
一级机构 |
二级机构 |
三级机构 | ||
|
其他教具、设备 |
|
|
|
25 |
培训学时计算机学时管理系统 |
≥1 |
≥1 |
≥1 |
26 |
教学磁板 |
— |
— |
— |
27 |
更换车轮用工具(千斤顶和轮胎扳手) |
≥50 |
≥20 |
≥10 |
28 |
车用灭火器 |
≥50 |
≥20 |
≥10 |
29 |
红外线桩考仪 |
— |
— |
— |
30 |
汽车驾驶模拟训练器 |
— |
— |
— |
|
图书资料 |
|
|
|
31 |
与培训有关的图书资料 |
≥500 |
≥200 |
≥100 |
注1:标“—”的教具为行业管理部门鼓励培训机构选配的教具。 注2:摩托车、电车、轮式自行机械车等车型专用教具可参照上表执行。 |
12 理论教室
12.1 学员人均使用教室面积不小于1.2m2,单个教室最小面积不少于60m2。
12.2 理论教室与教具展示室应独立设置,其采光、通风、照明、安全、消防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12.3 应有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教育展示室。
13 办公和生活用房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并设有必要的生活用房和生活设施。
14 经营性教练场
应符合JT/T 434的要求。
[ 编辑:宁波学车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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