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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波学车吧 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9-12-14 10:48:00 浏览:1328次
市民黄某2006年到本市一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学开车,同年4月20日,是黄某最后一次考试。当日10时许,培训公司派司机张某开着一辆“金龙”牌中型客车送学员回家,当车沿着河北区狮子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金纬路口向南右转弯后,在靠路边停车时,黄某开启车门下车,不想因身体失控摔倒在地,头部受伤。黄某当即被送往第四中心医院治疗,后又被转入环湖医院,但因抢救无效于2006年5月1日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将车门开关放在乘车人自行开启的控制位置,黄某开启车门,车辆仍在运行中,车行惯力使得黄某下车时,身体失控从车上摔下致头部受伤。张某及乘车人黄某在停车下人过程中,均未尽到确保安全的义务,其双方对摔伤的后果承担共同责任。意外发生后,黄某的丈夫和正在上大学的女儿提起了赔偿诉讼。由于黄某实际上是男子吴某以培训公司名义招收的学员,而吴某与培训有限公司是挂靠关系,所以吴某与培训公司和司机张某一起被列为被告。
法庭上,三被告提出,二原告在诉状中漏掉了重要情节,黄某受伤后,曾在第四中心医院就医。当时黄某是脑出血,但医院用药是治疗脑震荡,医院的误诊行为加重了黄某病情,与黄某死亡有直接关系。而且黄某回家后昏迷,原告没有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从而使黄某病情恶化死亡。所以,三被告只应对黄某受伤承担责任,不应对黄某死亡后果负责。对此,作为本案第三人的第四中心医院提出,其医院为黄某做了CT并按脑外伤进行治疗,转天又做了一次CT,然后黄某就转院了。后来死者家属对黄某在第四中心医院就医情况有异议,经协商,该院一次性补偿11万元,所以该院不应再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及乘车人黄某在停车下人过程中,均未尽到确保安全的义务。被告张某将车门开关设置到自动开启控制位置,形成事故发生的隐患,而黄某未遵守相关的规定,在汽车未停稳的情况下自行开启车门下车,导致摔伤后果的发生。结合以上情况,黄某应承担40%责任,张某应承担60%责任。由于张某是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他人损害,其雇主吴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由于吴某与驾驶员培训公司未提交挂靠协议及收取管理费的账目等,所以培训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害人黄某的死亡经过司法鉴定确认死因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虽然第三人治疗不当是其死因的一方面,存在一定联系,但现在黄某家属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害人黄某的死亡完全是第三人医疗事故导致,故第三人一次性补偿黄某家属11万元,法院予以认可。此款应从赔偿总额中扣除,余款再行按照上述责任比例承担,其中被告吴某垫付的医疗费1.7万余元在执行中应予扣除。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 编辑:宁波学车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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