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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停车新政草案再审,”无停车位不能上牌”条文已删

作者:宁波学车吧 来源:东南商报 更新时间:2011-6-28 8:52:00 浏览:2265次

[摘要]

    关键词

  道路泊车位

  每年评估按规定收费,“圈地”最多可罚5000元

  原来的修订草案中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车辆保有量的5%。刘晓明告诉记者,考虑到这5%的规定缺乏合理性,建议删去。为保证道路停车泊位的利用率,建议加上一条:“不得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这种写上某某单位专用的“圈地”做法将受到处罚。修改稿中明确提出,违法设置、损毁、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以及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己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稿中还特别提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评估时应该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

  此外,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使用和免费使用两种方式。实行收费使用的,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立收费停放标志牌,标明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停车费价格。

  关键词

  管理部门

  道路停车泊位内的违法行为改由城管部门处罚

  停车场究竟由谁来管?记者了解到,上位法中对停车场管理使用的主管部门并没有统一规定,原来的修订草案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为了更贴近管理实际,更有利于市民利益要求,市人大法制委决定根据市政府的建议和有关部门协商的意见,将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改为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的处罚规定也作了更改,原来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不按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停放车辆或者使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拒不缴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50元的罚款。根据相关部门职责的调整,建议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违法行为改由城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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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宁波学车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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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 116.233.发表时间:2011-6-30 17:44:44
其实浙江宁波拟规定购新车须先买车位是非常正确的。现在有关方面为了经济效益,只要有求就必卖,久而久之必然对城市交通和停车及物业管理产生负面作用。如果说这是剥夺了市民的消费权,那么如果“要车必卖”的结果必然对上述管理产生不良作用,也剥夺了多数没有买车出行的市民的行路权(包括骑车的行驶权)。现在在上海也已经有许多私车停在马路非机动车道上,还划线似乎给了它合法的停车权,但推辞不了剥夺骑车人的行驶权的责任,一旦骑车人因此出了交通事故,划线、停的车等各方面都要负连带责任的。
如果现在还不注意这些方面的影响,只能等发生事故后再来总结血的教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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