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
0574-55126331
点击在线咨询
2036172051
扫码获取
更多资料
作者:宁波学车吧 来源:信息时报 更新时间:2011-6-16 13:23:00 浏览:2448次
律师说法
保险公司有告知义务
杨先生质疑,保单下订之时,太平洋的相关保险业务员是否有义务提醒被保人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广东通法政承律师事务所律师欧志强认为,依据第9条第3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赔偿盗窃引起的玻璃导槽损坏,符合合同约定。但“很多像杨先生这样的车主委托代理机构或4S店投保时都没签署任何投保单或见过任何保险条款,如果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这些免责条款对被他们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据此拒赔自然属于无理拒赔。”
欧志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欧志强还介绍,全保并非法律概念,只是消费者对于车辆保险的通俗概括说法,一般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盗抢险、玻璃险等。能否获得全赔,关键在于有否购买到适当的保险,因发生保险事故后只考虑该保险事故是否属于相应保险范围。欧志强认为,以被盗抢期间发生车辆损失作为车损险的免责条款,违反了保险的近因原则及补偿原则,可认定属于霸王条款。他提醒,消费者遇到类似杨先生的遭遇时,可向当地的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委会)投诉保险公司,如没有合理的处理结果,可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 编辑:宁波学车吧 ]
发表评论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暴力、反动的言论。 |
评论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