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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波学车吧 来源:天津网 更新时间:2010-10-14 14:13:00 浏览:3955次
驾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驾校:条款驾校自定 为维护驾校与学员利益
根据刘先生所提供的信息,帮办员联系了天津第一驾校河东区校长于教练,于教练却说,很多学员不把考试当回事,学员缺考会影响其他学员考试及练习,驾校为了规范秩序和生存,所以制定该处罚条款。驾校学员因个人原因缺考,如想继续参加考试,必须交付每天30元的误考费,该条规定是天津第一驾校制定,并写入了培训协议中,学员已经签字同意。
在天津第一驾校培训协议中,第九条《违约责任》第4款写着:因乙方原因(如不按通知培训或考试、考试不合格、补考等)超过议定的培训时间,如乙方仍自愿继续参加培训,由甲方以自然日每日收取30元(法定节假日及政府部分限制培训日除外)。
对于于教练的回答,刘先生进行了反驳,“首先,原因不都在我自己,我根本就没参加过设施培训就让我去考试;其次,我是请假的,而且这个条款并没有说明所谓的误考费;再次,议定的培训时间没有明确,协议上的准考证有效期限为两年,我认为议定的培训期是两年内。”
律师:要分清责任,条款并不适用于该案例
关于驾校收费问题,天津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科长表示,驾校收费已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己制定。
针对此事件,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郭律师解释,首先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如果驾校没有按约定为学员提供相关课程的教育服务,学员有权利不交误考费,但如果是驾校已提供相关课程教育服务,而学员自己没有去上课,那责任在学员自己。
驾校规定的该条款说明的是学员要想继续参加培训,就要交继续培训的费用,正如大学课程挂科需要重修,也要交重修的费用,条款的订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驾校拿该条款作为理由收取误考费,是不适用的。
宁波学车吧点评:驾校的这种行为是不对的。有点自以为是,自己乱订标准,乱收费,根本没有考虑到学员的利益。
[ 编辑:宁波学车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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